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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

发布日期:2020-03-23 浏览次数:

1.《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表》
2.司法部核准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名称通知单
3.章程、合伙所还需提交合伙协议
4.《律师事务所设立人登记表》
5.设立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省外设立申请人还需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窗口提供免费复印)
6.住所证明
7.设立申请人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产证明
8.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9.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10.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11.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