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执业许可
发布日期:2020-03-23 浏览次数:
申请材料
1.分所执业许可申请表
2.总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3.申请执业许可的分所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分所进行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由首席合伙人
(主任会计师)签署,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5.跨省级行政区划申请分所执业许可的,还应当提交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情况,即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6.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受到除财政部门外其他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书面承诺函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不需申请人提供,由工作人员根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进行调取查询验证)
8.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不少于0名注册会计师(已到和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除外)
9.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并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不少于5名注册会计师,且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关系应当转入分所在地省级注册10.会计师协会;由总所人员兼任分所负责人的,其执业关系可以不作变动,但不计入本项规定的5名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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